主旨:重申藥局「特約交付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之原處方服務機構之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欄位IDd26.27.28.29)」欄位,請確實正確填寫申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保險對象如預定出國、返回離島地區、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罕見疾病病人,得於領藥時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總給藥量。
二、本署對於該欄位之填報方式前已放置於全球資訊網-醫事機構-醫療費用支付-醫療費用申報規定中供院所參考;另製作宣導單張夾單於抽樣函及核定函寄發轄區藥局,前述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各類病人以特定治療項目代號鍵入(欄位IDd26.27.28.29),惟經查 貴藥局YYY年MM月費用中該欄位的申報,仍多與規定不符。
三、本署再次重申:若有一次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2或3個月用藥量之案件時,請於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欄位IDd26.27.28.29)填列;預定出國H8、返回離島地區HA,為遠洋漁船船員出國作業HB、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國服務HC、罕見疾病病人HD之代號;爾後相關申報請依「特約交付機構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之原處方服務機構之特定治療項目代號(欄位IDd26.27.28.29)」欄位,確實正確填寫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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