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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版功能

    配合健保署支付標準涉及年齡認定計算方式部分調整

    分類:門診系統 日期:2022-02-14

    版本需求: 請用戶更新門診系統版本至12.018以上

    更版說明 配合健保署支付標準涉及年齡認定計算方式調整為「醫令實際執行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或「就醫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並自111年1月1日起實施;另有關3歲以下兒童就醫免部分負擔之年齡認定與前開計算方式「就醫年月日-出生年月日」一致。

    *本版修正調整為門診診察費屬兒童及75歲以上長者及復健治療項目兒童加成年齡條件部分

    簡易說明:

    有關健保醫字第1100034188號函,係調整年齡之「計算」方式為就醫/醫令執行年月日減去出生年月日
    (原「計算」方式為就醫/醫令執行年月減去出生年月)
    支付標準年齡認定邏輯,沒有調整,皆維持「以歲區分者,計算後取其年」,舉例說明如下:
     
    *西醫基層門診診察費兒童及長者加成
    1. 三歲以下   → 未滿4歲
    2. 四歲至六歲  → 4歲生日當天起至未滿7歲
    3. 七十五歲以上 → 75歲生日當天起算
     
    *標註兒童加成或提升兒童加成項目,依年齡層分別加成者,重疊部分含下限不含上限,例如:
    未滿六個月  → 滿6個月以前
    六個月至二歲 → 滿6個月當天至未滿2歲
    二歲至六歲  → 滿2歲當天至未滿7歲
     
    *藥品給付規定通則
    十一、給付規定中年齡用詞統一使用「以上」、「以下」、「未滿」文字,並以阿拉伯數字呈現,
    定義如下(111/2/1):
    (一)○歲以上(包含○歲當日)
    (二)○歲以下(包含○歲當日)
    (三)○歲至未滿○歲(未滿○歲係不包含○歲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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