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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福部112年1月5日修正發布「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分類:新聞中心 日期:2023-01-10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明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甄審、訓練課程及訓練醫院、證書發給及更新等。專科護理師係護理人員之進階,衛福部為接軌國際標準,達以人為中心之進階護理照護目標,現行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訓練、訓練醫院認定及規範、甄審作業方式等已不符實需,爰修正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2條:滿足全年齡人口之急性、慢性照護,且於臨床實務上多有跨科別執業,爰無分內、精神、兒、外、婦產科之必要,修正為臨床專科護理師;另麻醉專科護理師具臨床上執業範圍特殊性,爰維持麻醉之分科。
    (二) 第3條:修正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相關規定。
    (三) 第4、5條:新增規範訓練醫院資格效期,並明定專責培育單位。
    (四) 第7、8條:增訂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資格事由;經撤銷或廢止訓練醫院資格後,原訓練計畫之轉銜及未妥善轉銜之效果。
    (五) 第9、10條: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於附表,由訓練醫院依附表規定規劃期程,並修正補充訓練應於於課程結結束後,以不超過十二個月為限。
    (六) 第12條:配合實務需求,修正筆試科目內容。
    (七) 第20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訓練醫院認定與訪視、專科護理師甄審與訪視等規定。
    (八) 第21條:為保障修正施行前,採原資格條件完成國內專科護理師訓練之護理師得參加修正後之應考權益,新增過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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