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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所定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應遵行事項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19-06-12
查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特管辦法)業於107年9月6日修正發布,其中第23條對於7項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削骨、中臉部、全臉部拉皮、單次脂肪抽出量達一千五百毫升或單次脂肪及體液總抽出量達五千毫升、腹部整形、鼻整形、義乳植入之乳房整形、全身拉皮手術),規範其執行手術醫師資格,並於本(1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前揭執行手術醫師資格,應符合特管辦法第24條至第26條規定,醫療機構並應依同辦法第4條規定,檢具其專科醫師證書等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未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者,仍不得施行前揭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