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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督促醫療機構落實提供中文病歷摘要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18-07-17
衛生福利部近日為督促醫療機構落實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規定,提供中文病歷摘要,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督導所轄醫療機構落實辦理,並請本會輔導所屬會員熟悉中文病歷摘要格式及內容之撰寫。
該部重申,醫療法第71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同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規定,本法第71條所稱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指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醫療機構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規定「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者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辦理,違者,依醫療法第102條第1項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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