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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3-02-1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 112.02.13
    健保醫字第1120102171號
    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如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2月6日衛部保字第1121260026號函。
     
    修訂重點如下:
    (一) 計畫施行期間:考量病人照護之延續性,刪除計畫施行期間。
    (二) 參與計畫醫療院所、醫師資格及基本要求:增列前一年度已參加本計畫之醫療院所或醫師,若未有退場機制所列之情形者,得延續執行毋須重新申請。
    (三) 收案期限:考量病人照護之延續性,刪除收案期限。
    (四) 收案條件:增列符合糖尿病前期之個案(糖化血紅素(HbA1c):5.7~6.4%),並提高每一診所收案人數上限為200 名(包含前一年度延續收案個案),且排除不得與「糖尿病」、「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醫療給付改善方案重複收案。
    (五) 服務內容:配合收案流程調整執行重點說明,增列收案評估可採收案日前3 個月內之之檢驗檢查數值,另比照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規定,於追蹤管理可採用追蹤管理日前3 個月內之檢驗檢查數據。
    (六) 結案條件:增列「收案個案已達一年且收案評估時未達標準值的管理項目任一項皆未有進步者」。
    (七)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維持現行支付點數,於收案評估(P7501C)增列所需執行項目;追蹤管理(P7502C)調整追蹤間隔時間為10 週(≧70 天),另需申報追蹤管理費三次(含)以上方能申報年度評估(P7503C)費用。
    (八) 獎勵費:
    1. 調整「診所品質獎勵」門檻條件,於「代謝症候群改善率」依計畫目標早期改善慢性病風險因子,調整評價項目順序、給分及人數,另將糖化血色素移列加分項目。
    2. 增列「個案績優改善獎勵費」,針對積極進行生活型態管理有成效且結案之個案,每一個案獎勵1,000 點,惟不得與「個案進步獎勵費」重複給付。
    (九) 計畫管理機制、退場機制、計畫修訂程序,配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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