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3-01-31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 112.01.30
健保醫字第1120101068號
主旨: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如附件,並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3日衛部保字第1111260449號函。
修訂重點如下:
一、參與計畫醫療院所及醫師資格及基本要求:新增如承接會員之醫師非當年度原已參加本計畫醫師,則需由社區醫療群需主動告知會員,其主要照護醫師更換,如會員不同意更換則不予承接。
二、費用申報及支付方式:
(一)個案管理費不得與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重複支付。
(二)當年度未於執業登記診所申報醫療費用(不含代辦案件)之醫師,不支付家醫計畫個案管理及績效獎勵費。
(三)調高退場不支付及輔導級評核指標分數。
三、修訂部分評核指標配分、得分閾值及內容:
(一) 刪除指標:電子轉診成功率。
(二) 調高得分閾值:檢驗(查)結果上傳率、成人預防保健檢查率、糞便潛血檢查率、初期慢性腎臟病會員之早期尿液篩檢檢驗檢查執行率、提供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服務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部第三章安寧居家療護」服務。
(三) 調高得分:成人預防保健檢查率、糞便潛血檢查率、65歲以上老人流感注射率。
(四) 調整計算(分)方式或執行規範:檢驗(查)結果上傳率、慢性病個案三高生活型態風險控制率、社區醫療群醫師支援醫院。
四、退場機制:
(一) 調高評核指標退場及輔導級之評核指標分數。
(二) 當年度未於執業登記診所申報醫療費用者(不含代辦案件),1年內不得再加入本計畫。
五、多重慢性病門診整合費用:112 年度比照 111 年度計算條件(90 分以上則納入 E1 案件)進行獎勵,如全聯會須於 113 年調整相關預算或條件,再由本署協助提供統計資料。
六、「醫療群內重複用藥核扣情形」指標,計算方式修改為醫療群內收案會員重複用藥核扣情形(負向指標):
(一) 計算方式:醫療群內收案會員重複用藥核扣金額/醫療群內收案會員數
(二) 得分閾值:醫療群內當年度平均每位會員重複用藥核扣金額≦30百分位得5分、≦60百分位得3分、≦70百分位得1分。
七、修改項次、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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