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2-07-27
醫務管理組 / 111.07.22
確診個案居家照護之相關醫療照護費用給付標準 備註
1. 「個案管理」相關費用僅限地方政府衛生局指派辦理遠距初次評估/遠距照護諮詢之院所申報;可以採視訊或電話方式進行。為確保接受口服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民眾,可即時有醫療團隊追蹤評估其用藥後狀況,開放可由開立處方治療但非負責遠距照護諮詢之院所進行抗病毒藥物治療後之追蹤(E5203C),惟此類院所應依循病人居家照護所在地衛生局之派案及相關規範,即時回報執行中的追蹤案件予衛生局知悉,以避免發生不同院所重複追蹤的情形。
2. 醫療院所應以健保IC卡上傳居家照護之COVID-19確定病例個案管理資料,就醫日期自本(111)年8月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者,將不予給付相關個案管理費用。
3. 該類費用項目為法定傳染病醫療服務費用項目,請健保代收代付;相關費用之補申報作業期限以就醫日期次月1日起2個月為原則,就醫日期為本年4至6月份之費用資料,應於本年8月31日前完成補申報。
4. 「可能增加感染及疾病嚴重風險」族群包括:癌症、糖尿病、慢性腎病、心血管疾病(不含高血壓)、慢性肺疾(間質性肺病、肺栓塞、肺高壓、氣管擴張、慢性阻塞性肺病)、結核病、慢性肝病(肝硬化、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酒精性肝病與免疫性肝炎)、失能(注意力不足及過動症、腦性麻痺、先天性缺陷、發展或學習障礙、脊髓損傷)、精神疾病(情緒障礙、思覺失調症)、失智症、BMI ≧30 (或12–17 歲兒童青少年BMI 超過同齡第95百分位)、懷孕與產後6週內婦女、影響免疫功能之疾病(HIV 感染、先天性免疫不全、實體器官或血液幹細胞移植、使用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年齡65歲(含)以上或12歲以下等。前述對象係依據「110年COVID-19疫苗接種計畫」及「公費COVID-19治療用口服抗病毒藥物領用方案(本年6月16日第6次修訂版)」訂定,將配合文件調整滾動修正。
5. 「遠距診療」僅限事先函報地方政府衛生局並副知健保署之視訊診療醫療機構申報;原則採視訊方式進行,例外條件參見健保署之作業須知。
6. 醫師或藥師應於開立或調劑口服抗病毒藥物處方箋後,登錄健保卡並於24小時內以健保IC卡就醫資料上傳藥品資料(Paxlovid藥品代碼「XCOVID0001」、Molnupiravir藥品代碼「XCOVID0002」)。就醫日期自111年6月1日起,逾72小時或未上傳將不予給付當次診察費用(E5204C及E5208C)或藥事服務費。每案同一病程之感染原則限使用1次口服抗病毒藥物(Paxlovid或Molnupiravir)治療,就醫日期自本(111)年8月1日起,無適當原因重複開立口服抗病毒藥物將不給付該次診察費。
7. 「E5204C遠距診療」及「E5208C Paxlovid口服抗病毒藥物門診」之Paxlovid、Molnupiravir藥事服務費,依健保門診藥事服務費規定申報。
8. 已透過遠距診療門診開立Paxlovid抗病毒藥物處方申報「E5204C」者,不得再申報「E5208C」;當診次不得再申報其他健保診察費用。
9. 原規定藥物不可開立超過10天份,配合確定病例隔離治療天數調整,就醫日期自本年6月1日起,應依個案之解除隔離治療日期及視實際病情需要調整其開藥天數,但最多不可超過7天。
10.與COVID-19相關之實體門診急診如無開立Paxlovid,請以健保一般門診、急診診察費及相關藥費規定申報,並由公務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