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9-08-09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衛授食字第1081406576號
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修正規定
一、為強化指示藥品管理,對於日常生活中常用以緩解輕微症狀之指示藥品,以蒐集國內使用情形與國外管理規定,規範有效成分、含量範圍、用法用量、注意事項及警語,特訂定本基準。
二、指示藥品之成分及含量屬本基準收載(如附件)者,應依本基準內容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