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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檢送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詳如說明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9-02-2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 108.02.20
    健保醫字第1080032767號
     
    主旨:檢送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詳如說明
    請轉知轄區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知悉,請查照。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八)年第一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依據一百零八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結果,以各部門總額「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增加之預算及新醫療科技預算,用於調整支付標準點數及增修診療項目;牙醫部門將「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導入本標準;新增糖尿病病人胰島素注射之獎勵措施及修正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之附表 7.3 等。其增修訂重點如下:
     
    一、西醫(第二部)
    (一)第一章基本診療第二節住診診察費:新增「器官移植協調管理費」(編號 02027B,支付點數 5,000 點)。
    (二)第二章特定診療第六節治療處置:修正「治療性導管植入術—末梢靜脈植入中心導管術」(編號:47065B)適應症。
    (三)第二章特定診療第七節手術:
    1.修正「人工電子耳手術(人工耳蝸植入術)」(編號:84038B)適應症。
    2.修正各分項及其內容,由原十三項,重新分項為皮膚、乳房、筋骨、呼吸器、胸腔、心臟及心包膜、動脈與靜脈、造血與淋巴系統、消化器、大腸直腸肛門、肝膽胰、泌尿及男性生殖、女性生殖、內分泌器、神經外科、聽器、視器及治療性先天性殘缺手術,共十八項。(第二部第二章特定診療第七節)
     
    二、牙醫(第三部)
    (一)修正通則:牙科門診得申報轉診加成費用之範圍:增列口腔病理科及其診療項目;新增「牙周炎病人收取自費規範」。(通則三及通則七)
    (二)牙科處置及手術(第三章)
    1. 調升「特殊狀況之複合體充填」(編號 89113C)支付點數。(第一節牙體復形)
    2. 修正「齒齦下刮除術(含牙根整平術)-全口」(編號 91006C)等七項診療項目支付規範。(第三節牙周病學)
    3. 新增「牙齒外傷急症處理」(編號 92096C,4,976 點)、「顱顎關節障礙初診特殊檢查費」(編號 92097C,1,000 點)、「顱顎關節障礙複診特殊檢查費」(編號 92098C,500 點)、「單側顱顎關節障礙乾針治療」(編號 92099B,500 點)、「單側顱顎關節沖洗」(編號 92100B,1,400 點)共五項診療項目。修正「手術拔除深部阻生齒」(92063C)等五項診療項目支付規範及「週日及國定假日牙醫門診急症處置」(編號 92094C)中英文名稱。(第四節口腔顎面外科)
    (三)將「牙周病統合照護計畫」導入本標準,爰新增「第五章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及「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一階段支付」(編號 91021C,1,800 點)、「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二階段支付」(編號 91022C,5,000點)、「牙周病統合治療第三階段支付」(編號 91023C,3,200 點)等三項診療項目,並配合修正附表 3.3.3 及附表 3.3.4 文字。
     
    三、中醫(第四部)
    (一)修正通則,將每位專任醫師每月申報內含複雜性傷科處置之上限,由現行三十人次調升為六十人次(通則五)。
    (二)調升「每日藥費」(編號 A21)、針灸治療(編號 B41~B46)、傷科治療(編號 B53~B57)、脫臼整復治療處置(編號 B61~B63)及針灸合
    併傷科治療(編號 B80~B94)等共三十項診療項目支付點數。
    (三)修正附表 4.5.2 複雜性傷科適應症之「其他跗骨及蹠骨之骨折,閉鎖性」ICD-10-CM 代碼。
     
    四、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七部)
    修正一百零八年適用之附表7.3「108年3.4版1,062項Tw-DRGs權重表」。
     
    五、品質支付服務(第八部)
    新增糖尿病病人「胰島素注射」獎勵措施,每一新增個案獎勵500點。(第二章糖尿病)
     
    六、胰島素獎勵措施:
    (一)適用對象:因糖尿病主診斷就醫且使用糖尿病藥品(ATC前三碼為A10)者,收案及非收案之糖尿病患者皆適用。
    (二)獎勵方式:按當年度糖尿病病人中新增胰島素注射個案數計算,每新增加1人,獎勵500點。胰島素注射定義為「胰島素注射天數達28天以上」,又前述新增胰島素注射個案數係指「前一年未注射胰島素或注射未達28天以上者」。
     
    六、本次各修正項目,除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章Tw-DRGs 支付通則之附表 7.3 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一百
    零八年三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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