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18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07年8月1日生效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18-07-24
預防保健服務自95年移至本署(原國民健康局)辦理,為提供醫事機構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2月13日公告實施「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因應預防保健業務實際需要,衛生福利部107年7月18日衛授國字第1071400534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07年8月1日生效。
(註:子宮頸癌篩檢、乳癌篩檢、大腸癌篩檢、口腔癌篩檢服務由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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