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26-11-01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5年10月8日衛授國字第1151460931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6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將將兒童健康檢查修改為兒童預防保健(含衛教指導),並修正服務時程及醫令代碼由七次增至九次,調整就醫序號及補助金額,爰修正第三點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三、附表一之五、附表一之九至附表一之十及附表一之十二。
(二) 為配合中央健康保險署一百十五年一月公告實施之「孕婦產前檢查-非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試驗陽性,接續進行特異性梅毒螺旋體試驗申報方式」新增備註內容;修正系統名稱及增加選項代碼,爰修正第三點附表二之二、附表二之五、附表二之二十四至附表二之二十八。
(三) 新增「子宮頸抹片」抹片檢體「難以判讀」之給付說明,爰修正第三點附表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
(四) 修正各癌症篩檢表單酌修文字,統一將「婦女」修正為「女性及個案」,爰修正第三點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七、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四至附表五之六及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
(五) 為推動健康臺灣888政策目標及避免資源重複,修正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規定,另增訂二階段間隔與相關檢核條件,以銜接三十九歲跨至四十至六十四歲層級之服務時程與條件判定,爰修正第三點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三。
(六) 修正「女性人類乳突病毒(HPV)」檢測「無法判讀」之給付說明,放寬檢測之年齡檢核條件及調整子宮全切除給付規定,爰修正第三點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
(七) 「胃幽門螺旋桿菌糞便抗原檢測服務」新增資料上傳不完整機制及費用核付規範、「確實服藥」追蹤紀錄及補助金額一百元、PPI用藥史供評估與衛教、管理紀錄表上傳規範,及委託代檢單位資料維護,爰修正第三點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六。
(八) 「LDCT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配合表單一致性刪除前言;新增登錄後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規定、取消代碼「YN」、檢測指標取消辦理資格條件、巡迴車執行檢查規範,並將醫事人員與儀器異動改為線上申請,並刪除已不適用之肺癌篩檢條文,及調整綠色通道表單欄位,爰修正第三點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十二。
(九) 修正「各癌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服務」跨院轉診方式,「大腸鏡確診」結果由確診單位回饋,原單位免重複填報,爰刪除追蹤管理結果填報方式;修正申報項目及申報標準之「追蹤管理費」及「診斷品質管理費」,並依國際規範修正「腺瘤性息肉」及「其他息肉」選項;修正各癌別表單及酌修文字,爰修正第三點附件二至附件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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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布令1151008(衛授國字第1151460931號).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