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25-07-16
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4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5年1月1日生效。
發布單位:企劃組 更新日期:2025/07/15 發布日期:2025/07/15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於95年2月13日首次公告施行,以提供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依據。為使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時易於掌握辦理流程,並快速查找各服務細項之規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4日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衛生福利部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增加七歲以下六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及一百十四年五月一日起提供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爰修正附表一之一、一之二、一之三、一之十、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及新增附表一之十三至一之十七、附表二之二十四至二之二十八;附表三及附表四酌作文字修正;配合「健康臺灣」擴大癌症篩檢項目,新增調查「大腸癌家族史及抽菸習慣」,爰修正附表五之三、五之四及新增附表五之六;因應B肝防治,擴大成健BC肝篩檢年齡範圍,爰修正附表六之一至六之四;新增「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項目,爰新增第八款及附表八之一至八之六;依據「肺癌早期偵測計畫」修正為「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爰修正附件一;以及將「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擴大於醫院執行,爰修正附件三;另現行第八款至第十款遞移為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因應現行第三點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及業務需求新增第十款為例外情形,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因應現行第三點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及業務需求新增第十款為例外情形,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現行第九點第三項移為第五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七點)
(四)因應現行第三點第八款調整為第九款及預防保健實際業務需要新增第八款至第十款為例外情形,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八點)
(五)新增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與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之申報、補正、申復作業規定及新增癌症篩檢疑似異常個案之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並訂定各階段所需期程規定。(修正規定第九點)
(六)定明本注意事項催收及行政執行作業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三點)
(註:兒童預防保健服務之兒童衛教指導及新生兒聽力篩檢、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之產前檢查超音波、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及產前乙型鏈球菌篩檢、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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