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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民國115年1月1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25-07-16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衛授國字第1141460596號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部  長 邱泰源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二章 預防保健服務項目及辦理方式
    三、
    醫事服務機構執行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項目、機構資格、執行人員資格、服務對象、時程、服務內容、補助金額、服務對象資格查核、表單填寫與保存及相關作業流程、申請書、檢查紀錄結果表單、申報格式規定如下:
    (一)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一之一至附表一之十七。
    (二)
    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如附表二之一至附表二之二十八。
    (三)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服務如附表三之一至附表三之五。
    (四)
    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服務如附表四之一至附表四之八。
    (五)
    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如附表五之一至附表五之六。
    (六)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附表六之一至附表六之六。
    (七)
    婦女人類乳突病毒檢測服務如附表七之一至附表七之四。
    (八)
    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如附表八之一至附表八之六。
    (九)
    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如附件一。
    (十)
    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篩檢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服務如附件二。
    (十一)
    代謝症候群防治計畫如附件三。
      第四章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社區巡迴服務
    五、
    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第三點第九款、第十款以外之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應先報經當地衛生局同意;申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或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並應另依第三點第一款附表一之一及第六款附表六之一規定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第六章 辦理預防保健服務之費用申報及資料登錄上傳
    七、
    除第三點第九款、第十款外,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對象各項預防保健服務後,應於服務後將當次之預防保健紀錄登錄於健保卡,並於登錄後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保險對象使用虛擬卡就醫後,依健保署所定格式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就醫紀錄至健保署指定系統,並依期程及相對應之時間依序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服務,應依第九點第五項規定至健康署指定系統登錄上傳相關資料,且不得向健保署申報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應詳實記載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之文件,並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及保存。
    八、
    除第三點第八款至第十款外,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未依限申報者得於屆期日起五個月內補行申報,如仍未申報,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醫事服務機構已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申報相同項目之費用者,不得重複申報預防保健費用。
    九、
    除第二項至第六項外,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依各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表單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於服務日次日起十四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及相關資料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屆期未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或登錄上傳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新生兒聽力篩檢或各項孕婦產前預防保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檢查結果及相關資料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服務日起三十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管理紀錄表,九十日內上傳該項目之檢驗結果;如檢驗結果為陽性者,於九十日內完成追蹤並上傳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胸部低劑量電腦斷層檢查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日起六日內,依該項預防保健服務規定,詳實登錄上傳該項目之個案基本及臨床資料,及服務日之次次月二十日以前填報檢查結果及評估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大腸癌、子宮頸癌、乳癌與肺癌疑似異常個案追蹤暨確診品質管理服務之複確診程序完成次日起二十一日內,詳實登錄上傳複確診結果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醫事服務機構未依第三項至前項依限登錄上傳相關資料,本部不予核付費用;醫事服務機構有異議時,得提起申復。
       第八章 醫事服務機構之行政義務
    十三、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手冊表單、檢查紀錄結果表單之記載、登錄上傳虛偽不實,或有不正當方法招攬服務對象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並追扣已核付之費用;醫事服務機構對本部追扣有異議時,應於本部追扣通知到達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檢附理由及相關文件提出申復。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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